檢舉達人鄰居互槓!男狂檢舉交通違規 女控製造噪音害憂鬱求償
彰化縣1名鄭姓女子與鄰居曾男素有嫌隙,互告多次,曾男曾狂檢舉鄭女一家交通違規,鄭女因此在半個月收到64張罰單,鄭女也指控曾男車子多次在深夜或凌晨時分,發出警報器聲響,嚴重影響睡眠,害她失眠,罹患「憂鬱情緒的適應障礙症」,提告要求損害賠償30萬元,彰化地院審酌後判賠5萬元。
據了解,鄭女與曾男為鄰居,2人住同一三合院,曾男架設監視器,狂抓鄭女家交通違規,只要鄭女家的車子沒有打方向燈,或是雨天沒有開大燈,就檢舉,鄭女因此曾在短短半個月內,收到64張罰單,被罰了7萬多元,鄭女不甘也拿出監視器畫面指控對方。
鄭女主張,從去年7月中旬起,幾乎每日一家人仍在就寢的深夜或凌晨時分,曾男的小貨車就會間歇性地發出警報器聲響,鄭女不堪其擾,多次向警方舉報,但只要警方車輛駛進巷弄,曾男經監視器看到便會停止,但隔日卻依然故我。鄭女因此常從睡夢中驚醒,精神緊繃,甚至因為失眠導致工作時從高處摔落,向精神科就醫,經醫師診斷患有「憂鬱情緒的適應障礙症」。對方屢勸不聽,於是提出訴訟,請求曾男給付慰撫金30萬元。
曾男否認車子警報器有製造噪音,認為小貨車有無發出噪音,應以音量管制標準為據,而非以原告「個人」、「主觀上」之感受為標準,診斷證明書中醫師囑言「個案自述因鄰居干擾及衝突,造成失眠及煩躁情緒...」,並未載明與所謂「噪音」有關,都是原告個人主觀之說法,毫無憑信可言。
法官認為,被告房子即在原告房子對面,其車子警報器在深夜響,不可能不知悉,被告放任或未積極修理其車子警報器,應可認被告有故意行為,若無故意,至少亦有過失。原告提出之診斷證明,被告雖否認原告之憂鬱情緒的適應障礙症與車子聲響有因果關係,但被告車子經常半夜警報器響起,使人睡眠中斷,長期下來確實會令人憂鬱、白天沒有精神及活力,影響白天工作效率,此已屬一般生活常識,審酌兩造身分、地位、經濟狀況、侵害情節等,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30萬元過高,應以5萬元為適當。
來自: https://www.chinatimes.com/realtimenews/20240815004194-2604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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